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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30日 10:44  点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教委后函〔201810

 

市教委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82),现就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园所学生儿童每年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学生儿童每年按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不再单独收取。

三、对低保、特困人员、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按规定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后,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四、大病保险是政府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五、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园所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板报、橱窗等工具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权利,切实把政府惠民工作做细做好。

 

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827

 

 

 

 

 

 

 

 

 

 

津政办发2018 2号附件:

津政办发2018 2号1

津政办发2018 2号2

津政办发2018 2号3

津政办发2018 2号4

津政办发2018 2号5

津政办发2018 2号6

津政办发2018 2号7

津政办发2018 2号8

津政办发2018 2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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