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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

津商大党发[2011]20号

2013年04月11日 17:13  点击:[]

发布时间:2013-04-11 17:13:00 阅读:0

天津商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教育工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校务公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校务公开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原则。校务公开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2.坚持依法公开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除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他事项均可公开。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公布、质询、反馈等环节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真实、公正。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组织引导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同时保证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的职能和权力,确保校务公开健康有序进行。

三、校务公开内容

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等重大决策、重要事情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教职工聘任办法、奖惩办法、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广大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除外),均为校务公开的内容。学校校务公开具体内容见《天津商业大学校务公开目录》。

四、校务公开形式及程序

1.校务公开的形式。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不同方式,在不同范围内公开。可采取各种会议形式,如党委扩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执委扩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党政联席会、情况通报会等;或舆论宣传形式,如校报校刊、校园网、广播台等;或书面公开形式,如:简报、通报、通知、信函、公告栏等;或其他有效形式,如:领导接待日、意见箱等。

2.校务公开的程序,要认真遵循确定内容、审查把关、组织实施等必要程序,要坚持先研究、后公开的原则。切实遵守学校的相关议事规则,认真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内容公开前学校有关领导或职能部门及有关同志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征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汲取合理部分,作出符合实际的决策;凡是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议案,都要按照教代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凡是关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后再行公开。内容公开后要及时搜集群众反映,认真做好宣传解释等思想政治工作。对确有必要修改、变动的公开内容要及时做出修改或变动。

3.校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属于常规性的事项要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属于临时、紧急性的事项要随时公开。

五、校务公开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抓,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协调配合和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副组长,校办、工会、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计财处、学生处、资产设备处、后勤管理处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津商业大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我校校务公开工作。

2.监督检查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原则上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向学校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3.工作要求

各学院(部)、各职能处室要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院(部、处)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学院(部)、各职能处室要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继续细化公开内容和岗位职责,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各学院(部)、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即为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当好“第一责任人”,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提高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努力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推动和组织实施工作,注意研究和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提高校务公开工作水平。

附:天津商业大学校务公开目录

中共天津商业大学委员会

天 津 商 业 大 学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校务公开 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商业大学委员会 2011年6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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